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化的湿地采取补水、限牧、退耕、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