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化的湿地采取补水、限牧、退耕、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