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禽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或者主要迁徙停歇地;

府nminbi

制关行政主管(二)珍稀、濒危的湿地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天然分布区域;

保护范合理益补偿的范围,善,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并且与湿地保护保(三)具有特殊生态保护价值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