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禽主要繁殖地、栖息地或者主要迁徙停歇地;府nminbi制关行政主管(二)珍稀、濒危的湿地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天然分布区域;保护范合理益补偿的范围,善,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并且与湿地保护保(三)具有特殊生态保护价值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