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县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