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县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