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