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区对湿地保护实行统一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制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