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车,由殡仪服务单位承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非殡仪车运送遗体。未经批准的外市车辆不得到本市接运遗体。接运遗体时应对遗体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实行封闭运输,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