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车,由殡仪服务单位承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非殡仪车运送遗体。未经批准的外市车辆不得到本市接运遗体。

接运遗体时应对遗体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实行封闭运输,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