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有殡仪服务中心的城市中心区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遗体应当在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存放。在家中、医院或其他地方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接运遗体。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