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设有殡仪服务中心的城市中心区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遗体应当在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存放。在家中、医院或其他地方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接运遗体。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