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医院和其他有保管遗体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加强遗体管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