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编制、人社、卫生、消防、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