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符合海南省情的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