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编制、人社、卫生、消防、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