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报送备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二)根据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被动审查;

(三)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

(四)承办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转交审查和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