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不一致;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违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