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统一受理和组织协调。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接收、登记、分送、归档、综合信息收集与研究、提出办理建议和审查建议等工作;

(三)受理、研究、审查有关主体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以及处理意见的反馈和审查结果的告知;

(四)会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联合审查,共同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进行办理;

(五)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和提出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联系、协调、指导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等工作;

(七)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