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本以及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设定的内容事项;

(四)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