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七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