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拥有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彩票公益金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