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

(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