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涉及省与市、县、自治县政府间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前款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