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划转国库,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缴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划转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滞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