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