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均可以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申请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收协议,并将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名单向社会公布。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纳、清算政府非税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划转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