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十条有效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