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应服民兵、预备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三)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勤务、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战时有前款(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