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应服民兵、预备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

(三)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勤务、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

战时有前款(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