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武器装备管理与后勤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可以因地制宜地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其收入应用于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