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行政区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