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单位的国防义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