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武器装备管理与后勤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军事设施。县以上民兵武器仓库为军事禁区,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为军事管理区。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列入重要安全保卫目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