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武器装备管理与后勤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民兵事业费由省财政按预算拨付省军区。省军区、军分区拨付给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民兵事业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