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兵事业费由省财政按预算拨付省军区。省军区、军分区拨付给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民兵事业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