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军事设施。县以上民兵武器仓库为军事禁区,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为军事管理区。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列入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