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武器装备管理与后勤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武器装备仓库,并配备管理、警卫人员,安装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