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战备执勤与维护社会治安第二十八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与驻地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战备重点地区实行联防;(二)担负桥梁、隧道、仓库、工程和铁路、交通枢纽等重点、重要防卫目标勤务;(三)战时参军参战,担负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卫生产,维护社会治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