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战备执勤与维护社会治安第二十七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