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