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教育与军事训练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立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管理。训练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