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立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管理。

训练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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