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教育与军事训练第二十五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