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教育与军事训练第二十一条有效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民兵、预备役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国防教育为重点内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