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民兵、预备役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国防教育为重点内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