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实行请假制度。基干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外出30日以上的。应当与所在的民兵、预备役组织联系,在接到召回的通知后,必须按期归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