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民兵、预备役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国防教育为重点内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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