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教育与军事训练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应急分队、担负脱产执勤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结合政治教育,建立考察制度,对不合格人员必须及时清退,确保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合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