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一条有效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军队转业军官、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优秀退伍士兵、民兵干部以及其他适合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中选配。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