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军队转业军官、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优秀退伍士兵、民兵干部以及其他适合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中选配。

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