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18岁至28岁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