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按照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必须事先征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