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按照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必须事先征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同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