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军队转业军官、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优秀退伍士兵、民兵干部以及其他适合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中选配。

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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