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

市和区、县(市)卫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