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