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