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劳动者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同时应当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