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劳动者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